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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所得税。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《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类项目》中鼓励类项目和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》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,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%以上的企业。
(2)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企业,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、电力、汽车、食品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,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提升的机械、制糖、林产、建材、钢铁锰业、化工、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业品加工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3)对我市的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和上市公司,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%以上的,减按15%的税率征企业所得税。
(4)对区外企业、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,从生产经营之日起,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,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(5)对新办的其他企业,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,从生产经营之日起,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。原有企业分立、改组、扩建、搬迁、转产、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、改变隶属关系、改变企业名称的,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,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
(6)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“免二减三”期间,同时免、减地方所得税。
(7)对设在重点镇、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农产品加工、环境保护、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,从生产经营之日起,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8)新办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邮政、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自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9)新办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邮政、广播、有色金属、汽车、制糖、食品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10)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,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,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%以上的,
自生产经营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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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起,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11)对新办的特色农业、水利企业、林业企业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,从生产经营之日起,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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